安全与职业危害评价每日推送5

  掌握职业卫生法律体系,包括:宪法相关条款、职业病防治法、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防治法目的和作用、防治工作方针、《职业病防治法》相关配套法规及规章等。

  (1)消除职业病诊断的受理门槛。明确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使合乎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都能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增加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职业卫生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有关职业卫生的各类条例、办法、规定、细则、决定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其行政区域内的详细情况和实际要,在其立法权限内所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较之法律层面而言,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一般针对性更强,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职业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很多地区都曾经发布过。地方性法规仅在其所颁布辖区范围内有效,因国内各地区产业布局存在一定的差异,在职业卫生危害方面也有所区别。各地的地方性法规恰恰能弥补国家层面立法无法面面俱到、细致入微的缺憾,有效地将职业卫生立法方面的漏洞加以弥补。

  职业卫生规章是指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以及各地方政府,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法律授权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关于职业卫生行政性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职业卫生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两种。部门规章即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办发布的,地方性规章是由各地方政府发布的。

  在职业卫生工作中,规章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实际上,职业卫生工作的日常管理,正是依照各类规章完成的。在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运营过程中,其直接受政府节制,接受职业卫生管理,其依据便是部门规章或地方性规章。

  关于职业卫生工作的各类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比较多的,如《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部门规章主要是国务院部委为规范某些职业卫生专项工作而颁布。根据各地区的真实的情况,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规章,细化和完善辖区内的职业卫生工作,如《辽宁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规定》等。

  标准是为了在一些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促进最佳社会效益,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的机构批准。

  (1)按照标准的约束力的不同分类,可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淮和指导性技术文件三种。

  (2)按照标准化对象分类,通常把标准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类。

  (3)标准的分级及编号。按标准发生作用的范围或标准的审批权限,标准可大致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和企业标准四个级别。

  职业卫生标准是为预防、消除、限制或降低职工工作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力图减少职业病伤害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病的发病率,以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终极目标,基于此而制定颁布并要求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共同遵循的准则和依据。如GBZ/T 224-2010《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 l-2010《工业公司设计卫生标准》、GBZ 2.1-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以及各种职业病的诊断标准等。

  职业卫生标准的大部分都是以行业标准的形态存在,专业性强,技术性要求高。且每一标准的制定、颁布或修改,都极大地影响着不同的社会主体,从政府到企业及个人。职业卫生工作责任重大,透彻掌握职业卫生标准,对于做好相应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至关重要。

  (1)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可以造成劳动者死亡、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危害后果,其危害程度远高于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故一定要通过立法预防、控制和消除。

  (2)防治职业病。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应当对职业病进行预防和对已经患有职业病的病人及时给予治疗,防止给职业病人造成更大的伤害。

  (3)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目的是使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不受损害,防治职业病。除使劳动者不受损以外,还要对已经产生职业病的劳动者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其结果就是对劳动者的健康的保护。同时通过立法形式来给劳动者提供一项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同不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不进行防治职业病的行为作斗争。最终使得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及其健康权益以外的,获得相关联的费用权益等得到法律的保障。

  (4)促进经济发展。通过以法律的形式预防、控制和消除了职业病危害,防治了职业病,可以给国家减少更大的经济损失,保护作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并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劳动者,使其在健康的环境当中创造出更大的财富,最终使得国家经济得到更快的发展。

  《职业病防治法》作为规范职业卫生工作的基本法律,是企业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职业卫生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职业卫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明确了卫生、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突出了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强化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这对于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加强职业卫生监管以及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可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职业病防治形势期望向好的方向发展。其对于强化政府监管、企业履行义务、职工依的促进作用,将在未来的几年内显现出来。

  《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2011年新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共7章,90条。下面就以现行有效的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为蓝本,阐述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加重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有关的各类事项,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二章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经费的出资问题、防护设施的“三同时”。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求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否则不允许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部分,细化了用人单位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①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②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③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⑤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否则其对引起的后果要承担责任。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章“监督检查”部分,主要是明晰了政府及政府部门与公务人员在职业病防治工作当中应承担的相应监督检查职能。赋予了相关部门特定的权限。

  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除维持原有一些高额度处罚外,加大了对一部分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第七十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第七章“附则”部分,界定了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禁忌等几个职业卫生概念。并对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对象进一步加以明确。对职业病防治法直接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主体,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职业病防治法执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也在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之列。不允许逃避职业病防治的法定义务。对军队的职业病防治,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规范。

  《职业病防治法》配套法规和规章在数量上较多,内容涉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方面面。下面将就职业病防治工作当中联系较为紧密的一些法规规章做详细阐述。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遵循一定的标准和原则,以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层次为依托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在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和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职业卫生领域,以宪法为龙头,以刑法、民法、行政法的规定为约束,以安全生产法及矿山安全法等为先导,以《职业病防治法》为核心,辅之以相应的法规、规章、职业卫生标准等规范性文件,构成了完整的职业卫生法律体系框架。

  完法是指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力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是2004年修正的。其中涉及职业卫生内容的,主要有如下几个条款: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宪法》在原则上规定了职业卫生工作的要求,这些规定从宏观层面上体现了国家对于职业健康和安全的考虑。

  标准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促进最佳社会效益,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的机构批准。

  (1)按照标准的约束力的不同分类,可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淮和指导性技术文件三种。

  (2)按照标准化对象分类,通常把标准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类。

  (3)标准的分级及编号。按标准发生作用的范围或标准的审批权限,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个级别。

  职业卫生标准是为预防、消除、限制或降低职工工作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力图减少职业病伤害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病的发病率,以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终极目标,基于此而制定颁布并要求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共同遵循的准则和依据。如GBZ/T 224-2010《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 l-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1-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以及各种职业病的诊断标准等。

  职业卫生标准的大部分都是以行业标准的形态存在,专业性强,技术性要求高。且每一标准的制定、颁布或修改,都极大地影响着不同的社会主体,从政府到企业及个人。职业卫生工作责任重大,透彻掌握职业卫生标准,对于做好相应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至关重要。

  (1)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可以造成劳动者死亡、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危害后果,其危害程度远远高于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故需要通过立法预防、控制和消除。

  (2)防治职业病。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应当对职业病进行预防和对已经患有职业病的病人及时给予治疗,防止给职业病人造成更大的伤害。

  (3)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目的是使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不受损害,防治职业病。除使劳动者不受到损害以外,还要对已经产生职业病的劳动者进行治疗,其结果就是对劳动者的健康的保护。同时通过立法形式来给劳动者提供一项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同不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不进行防治职业病的行为作斗争。最终使得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及其健康权益以外的,获得相关费用权益等得到法律的保障。

  (4)促进经济发展。通过以法律的形式预防、控制和消除了职业病危害,防治了职业病,可以给国家减少更大的经济损失,保护作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并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劳动者,使其在健康的环境当中创造出更大的财富,最终使得国家经济得到更快的发展。

  《职业病防治法》作为规范职业卫生工作的基本法律,是用人单位做职业卫生管理一定要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职业卫生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职业卫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明确了卫生、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突出了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强化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逐步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这对于理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体制、加强职业卫生监管以及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可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职业病防治形势期望向好的方向发展。其对于强化政府监管、企业履行义务、职工依的推动作用,将在未来的几年内显现出来。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这条是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基本方针和基本管理原则的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职业病一旦发生,很难治愈,所以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从致病源头抓起。采取前期预防,同时在劳动过程中需要加强防护与管理、产生职业病后需要及时治疗,并对职业病病人给予相应的保障,做到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管理原则是“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由于造成职业病的危害因素有多种,其造成的职业病的危害程度也不相同,其管理需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唯有如此,才能达到该法的立法目的。职业病的管理除了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之外,还需要企业、劳动者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都应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需要各方面的人员和单位认真重视,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立法目的的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2011年新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共7章,90条。下面就以现行有效的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为蓝本,阐述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前期预防”部分,着重强调企业应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部分,细化了企业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部分,说明了从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的资质审批直到硬件、软件上的要求。

  第五章“监督检查”部分,主要是明晰了政府及政府部门与公务人员在职业病防治工作当中应承担的相应监督检查职能。

  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除维持原有一些高额度处罚外,加大了对一部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制裁力度。

  第七章“附则”部分,界定了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禁忌等几个职业卫生概念。

  《职业病防治法》配套法规和规章在数量上较多,内容涉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方面面。下面将就职业病防治工作当中联系较为紧密的一些法规规章做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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