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区域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的通告

  《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根据《山西省标准化条例》《省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第4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满足本省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方面的要求,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对技术尚在发展中,暂不具备制定区域标准条件,又需要统一技术方面的要求的,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可以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

  指导性技术文件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如变化快的技术领域,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

  第三条指导性技术文件为推荐性技术规范。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宜由标准引用使其具有强制性或行政约束力。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技术方面的要求不能低于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有关技术要求。

  禁止利用指导性技术文件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之间的竞争的行为。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依法统一管理本省指导性技术文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修订省级指导性技术文件,负责省级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立项、审核、编号、发布、备案、公开以及复审等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任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本部门、本行业指导性技术文件相关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相关标准化研究,提出相关指导性技术文件立项申请、组织起草和技术审查等工作;

  (二)对相关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修订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相关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专家组(以下简称“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在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立项论证、起草、技术审查、实施效果反馈和评估、复审等工作中提供技术支撑。

  第八条鼓励企业和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以及标准化组织积极承担或者参与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九条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修订程序一般来说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和备案,按照《省级区域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或指导性技术文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及时复审的,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组织复审,复审程序按照《省级区域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指导性技术文件发布后三年内必须复审,以决定是不是继续有效、转化为区域标准或撤销。

  指导性技术文件转化为区域标准,按照《省级区域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应当在区域标准的前言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实施过渡期、实施监督按照《省级区域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指导性技术文件项目列入年度区域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并用“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注明。

  第十三条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写,可参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第十四条指导性技术文件制定时,应配套起草编制说明,编制说明除按照《省级区域标准管理办法》外,应特别说明需要统一但不具备制定区域标准条件的技术情况。

  第十五条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号,由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

  第十六条指导性技术文件经过实施并取得良好效益,具备制定区域标准条件的,可按照《省级区域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制定地方标准。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的通告.pdf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的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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